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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法規

    關于促進全省天然氣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意見

    來源:??????2018-7-31 23:35:11??????點擊:

    關于促進全省天然氣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意見

    鄂政辦發[2011]1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天然氣利用政策》、《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加強全省天然氣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規范天然氣市場秩序,強化政府對天然氣資源的調控,保障天然氣供應安全,現就促進全省天然氣產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天然氣利用規劃編制和審批制度
         (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應將天然氣利用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天然氣利用規劃應與能源發展規劃、燃氣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二)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劃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省天然氣利用中長期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州發展改革委會同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據全省天然氣利用中長期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天然氣利用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后組織實施。
         (三)天然氣利用規劃一經頒布,必須嚴格執行。天然氣利用規劃是天然氣項目核準的主要依據,凡不符合規劃項目,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核準。確因特殊情況需對天然氣利用好規劃進行調整的,應按原審批程序辦理。
        二、規范天然氣項目法人招投標制度和天然氣經營許可證制度
         (四)天然氣項目法人確定實行招投標制度。省內天然氣管道支干線、聯絡線、儲氣庫(含液化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母站等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外(含門站)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法人,與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法人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并抄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城市天然氣門站以內的項目由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或由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授權燃氣管理部門與企業簽訂投資經營協議,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備案。
         (五)城市天然氣經營許可證制度。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方可從事城市天然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許可證由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組織頒發,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六)支持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服務規劃的天然氣經營企業參與省內天然氣項目建設與運營。投資經營市、州級城市天然氣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金原則上不得低于5000萬元;投資經營縣級城市天然氣項目的企業注冊資本金原則上不得低于2000萬元。所有城市天然氣項目資本金均須達到項目投資總額和設備制造等各類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符的業務。
         (七)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在與企業簽訂城市天然氣項目投資經營協議時,應明確雙方責任和義務,并明確劃定經營區域、業務范圍、重點用戶、經營期限等,避免出現市場重疊和無序競爭。
        三、明確天然氣項目建設程序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除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外,省內天然氣項目,包括城市天然氣、輸氣管道、儲氣設備、壓縮天然氣母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野花天然氣加氣站等項目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九)凡申請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天然氣項目,應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出意見并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同意后方可開展前期工作。申請開展前期工作的提琴燃氣項目應符合天然氣利用規劃,其中城市天然氣項目還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并提交省發展改革委與項目法人簽訂的項目投資協議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未備案的項目投資經營協議,以及上游供氣企業的支持函。
         (十)省發展改革委下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批復后,各相關部門據此辦理項目專項審查工作。天然氣項目申請核準前必須辦理如下審查文件;國土資源部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文;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文;規劃部門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批文,以及其他應提供的專項審查文件。未取得省發展改革委同意開展前期工作批復的天然氣項目,相關部門不予受理其專項審查的申請
         (十一)經核準的天然氣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法人、建設規模和內容。確因特殊情 需對核準文件所批復內容進行調整的,項目法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所在地市、州發展改革委提出意見,并轉報省發展改革委批準。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凡涉及重大設計變更的的項目,必須重新辦理核準手續。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不得對項目進行轉讓、拍賣或采取其他方式變更投資方和調整投資比例。
         (十二)天然氣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核工程技術標準,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十三)未經核準的天然氣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國土資源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審批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十四)天然氣基礎設施項目建成投運前,必須按規定組織各類驗收。在安全、環境等專項驗收完成后,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部門組織項目竣工。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運營。城市天然氣項目的竣工驗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統籌天然氣氣源氣量配置
         (十五)省內利用的天然氣資源由省人民政府同意調配。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建立省級天然氣資源調控平臺,統籌組織氣源,合理配置資源。
         (十六)全省中長期及年度供氣總量安排方案及各市、州、縣年度供氣量安排方案由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并與上游供氣企業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授權,省發展改革委統籌組織省內天然氣經營企業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中長期供用氣協議及年度供氣合同。
         (十七)居民用氣普及率、合理的用氣結構、完善的儲氣調峰設施、健全的經營管理機制是各市、州、縣申請增加天然氣供氣量的主要依據。各地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并大力倡導全社會節約用氣。、
         (十八)天然氣項目經過核準、具備相關經營條件的企業,單列安排氣量計劃,但只能在投資經營協議規定區域內銷售,嚴禁未經許可的外運或轉供。

         (十九)建立全省天然氣供應信息采集系統,為省級天然氣資源調控平臺多氣源配置、供用氣平衡、省內城市間天然氣調劑、事故應急供氣支援和儲氣調峰支持等提供依據。

         五、促進天然氣利用市場開發 
         (二十)嚴格執行《天然氣利用政策》。優先保障城鎮居民炊事、生活熱水和重要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項目用氣,支持發展可中斷工業用戶和分布式熱冷電三聯供用戶,適度發展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和天然氣燃機項目,從嚴控制以天然氣為主要原料的化工用氣項目。 
         (二十一)天然氣利用市場開發要按照“保民生、保重點、保穩定”的原則,以大中城市為重點,分階段、分層次穩步推進。各市、州、縣應依據已落實的天然氣資源量,科學、合理、有序地發展用戶,結合天然氣主干線、支干線布局,就近接入。對氣源氣量不在供氣計劃安排范圍內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不得向投資者承諾供氣。 
         (二十二)鼓勵天然氣經營企業與用戶簽訂長期供氣合同,年用氣量超過100萬立方米的天然氣銷售合同,應經市、州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后,報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對年用氣量超過1000萬立方米且具備直供條件的大用戶,將逐步采取直供模式。 
         (二十三)理順天然氣價格形式機制,研究制定儲氣調峰氣價和可中斷用戶氣價。 
        六、加強天然氣經營企業運營管理 
         (二十四)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加強對天然氣經營企業的運營管理,嚴格規范天然氣市場經營秩序,促進天然氣產業健康發展。 
         (二十五)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為天然氣經營企業做好服務,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切實保障天然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六)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依法開展對天然氣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其產品和服務質量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探索實施中期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對社會公布。 
         (二十七)天然氣經營企業每年應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供年度社會責任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每年的天然氣經營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予以公布。支持具有社會責任感的優秀企業參與省內其他天然氣項目建設和市場開發。 
         (二十八)天然氣經營企業需要停業、歇業和天然氣設施需要停止運營的,經營企業應按有關法律法規事先對用戶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同意。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 
         七、確保天然氣供氣安全 
         (二十九)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天然氣經營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管道安全保護工作,制定嚴格的安全保護管理規定,確保天然氣管道運行安全。各地應加大對城市天然氣老舊管網的改造力度,排除安全隱患,減少事故性供應中斷對用戶造成的影響。 
         (三十)升級天然氣資源調控平臺應解決好城市多氣源供氣問題,加快區域性儲氣調峰設施建設。 
         (三十一)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承擔安全供氣的義務,建立調峰預警機制,加快儲氣調峰設施建設以滿足安全供氣需要。逐步建立不低于供氣區域內平均十日需求量的天然氣儲備,滿足城市日、小時用氣調峰和應急需要。武漢、宜昌、襄陽等省域中心、副中心城市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儲氣調峰設施建設。 
          八、強化天然氣應急管理 
         (三十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及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編制天然氣供應應急預案。應急預案要根據已掌握的天然氣資源量確定壓、限、停氣順序。各市、州、縣人民政府是實施天然氣應急預案的責任主體,在發生天然氣供應緊張情況時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保應急供氣安全。 
         (三十三)當發生天然氣供應緊急狀況時,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天然氣基礎設施利用、儲備氣量調配及天然氣供應,編制應急供氣計劃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市、州、縣天然氣應急處理措施應服從全省的統一安排。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引導,天然氣經營企業和天然氣用戶應予以積極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九、建立監督檢查責任制度 
         (三十四)建立協同配合的天然氣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相應的監督檢查辦法,加強對全省天然氣設施建設與運營管理。對于不符合天然氣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核準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部門不得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監督部門不得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物價部門不得辦理價格審批,消防部門不得辦理消防安全許可證。對于不依法依規經營的天然氣經營企業,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并由相關部門定期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將對其天然氣氣源氣量配置作必要的調整。對于不履行天然氣項目投資協議或投資經營協議,違反經營管理規定,在建設經營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省發展改革委或當地政府應與其解除項目投資協議或投資經營協議,燃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十五)建立天然氣安全穩定供應工作責任制度。執行國家天然氣利用政策,確保居民生活和重要公共設施用氣是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的重要責任。在已落實基本保供氣量的情況下,因供氣結構不合理、應急調度不力、市場重疊和無序競爭問題協調不力,造成居民生活和重要公共設施缺氣、停氣,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突出問題的,當地政府要承擔相關責任。 
         (三十六)建立天然氣經營企業誠信制度。項目申請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在省內天然氣行業的投資經營活動。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收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采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針對當前我省天然氣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對全省天然氣項目進行認真清理檢查。對于違規項目,視情節輕重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并上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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